为贯彻上级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互助保险工作通知精神,本着为职工办好事、解难事,根据我院职工的实际情况,报经院党委同意,工会决定继续推进
 2014
 年度我院职工互助保险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:
 
 一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种类
 
 1
 、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;(保险期二年)
 
 2
 、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;(保险期一年)
 
 3
 、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险;(保险期三年)
 
 4
 、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保险;(保险期一年)
 
 二、参保对象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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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职职工,身体健康,能够参加医院正常工作和活动工会会员,都可以自愿通过会员所在工会小组申报登记,各工会小组汇总参保人员参保单后,由院工会统一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。
 
 三、参保规定、赔付方法等具体要求
  
 
 详见中国职工互助保险主要内容:上网点击:合肥市总工会网站可查阅
 
 四、我院职工享受参保种类优惠的规定
 
 1
 、享受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优惠:凡
 2013
 年度未享受此保险优惠,并符合以上参保条件,年龄在
 40
 岁以上(
 1973
 年
 1
 月
 1
 日
 前出生)自愿参保的在职女职工,可享受保费标准
 50%
 优惠,即每份保费
 36
 元,个人缴纳
 
 18
 元,工会缴纳
 18
 元
 
  2
 、享受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险优惠:凡
 2013
 年度未享受此保险优惠,并符合以上参保条件,工龄在
 30
 年以上
 (1983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) 
 自愿参保的在职职工,可享受保费标准的
 50%
 优惠,每份保费
 66
 元,个人缴纳
 33
 元,工会缴纳
 33
 元。
 
  3
 、享受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优惠条件:凡符合参保条件,工龄在
 30
 年以上
 (1983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) 
 自愿参保的在职职工,可享受保费标准的
 50%
 优惠,即每份保费
 50
 元,个人缴纳
 25
 元,工会缴纳
 25
 元,
 
 4
 、享受优惠条件的参保职工,只能享受以上一种一份保险优惠待遇。其余参保部分职工自负。
 
 5
 、愿意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保险、不享受以上参保种类优惠而自愿参保的在职职工,可参照中国职工互助保险计划申请书全额交纳保费。
 
 五、参保时间和要求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
 
 各工会分会、各工会小组于
 11
 月
 15
 日
 之前,将参加职工互助保险的名单和详细情况登记表、保费报至院工会,由工会统一办理,逾期不予办理。
 
 联系人:范亚楠
     
 联系电话:
 62183056 
 
 2013
 年
 10
 月
 28
 日
 



